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升降機制造---咨詢報價,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遼寧升降機制造---,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制造能力。
4、應擁有滿足申請施工需要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并在-計量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
5、施工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施工類別的管理要求,建立管理體系,升降機制造---咨詢公司,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手冊、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管理體系文件。必須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升降機制造---咨詢機構,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類型、品種型式按照批準的目錄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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