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圍墻外是空地,相鄰地塊擬建建筑物類別尚不明了時,可按上述建構筑物與一、二級廠房應有防火間距的一半確定與本廠圍墻的距離,其余部分由相鄰地塊的產權方考慮。例如,甲類廠房與一、二級廠房的防火間距為12m,則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需預先留足6m。
工廠建設如因用地緊張,在滿足與相鄰不同產權的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或設置了防火墻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烘干車間防火吊頂裝飾板,丙、丁、戊類廠房可不受距圍墻5m間距的-。例如,廠區圍墻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區的建筑紅線寬度已能滿足防火間距的需要,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可以不限。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儲罐、堆場不能沿圍墻建設,吊頂裝飾板,仍要執行5m間距的規定。
本規范第3.4節和第3.5節中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均為建筑間的間距要求,有條件時,-要根據建筑的體量、火災危險性和實際條件等因素,盡可能加大建筑間的防火間距。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較多,條件各異。在確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時,酒廠車間防火吊頂裝飾板,綜合考慮了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等因素以及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實例和滅火救援的經驗教訓。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主要考慮飛火、熱對流和熱輻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災的熱輻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熱輻射強度與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墻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筑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對于周圍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場所時,鋼結構廠房防火吊頂裝飾板,還應考慮飛火的影響。飛火與風力、火焰高度有關,在大風情況下,從火場飛出的“火團”可達數十米至數百米。
2.0.1 準工作狀態 condition of standing by吊頂裝飾板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性能及使用條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處于發生火災時能立即動作、噴水滅火的狀態。
2.0.2 系統組件 system components
組成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報警閥組、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穩壓裝置等產品的統稱。
2.0.3 監測及報警控制裝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alarm control services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壓力、水位、水流、閥門開閉狀態進行監控,并能發出控制信號和報警信號的裝置。
2.0.4 穩壓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準工作狀態的壓力保持在設計工作壓力范圍內的一種水泵。
2.0.5 噴頭防護罩 sprinkler guards&shields
保護噴頭在使用中免遭機械性損傷,但不影響噴頭動作、噴水滅火性能的一種罩。
2.0.6 末端試水裝置 inspectors test connection
安裝在系統管網或分區管網的末端,檢驗系統啟動、報警及聯動等功能的裝置。
2.0.7 消防水泵 fire pump
符合現行《消防泵》gb 6245要求的水泵。吊頂裝飾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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