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原來居住的一些居民能滿意的離開,---也會對---區域的百姓進行-的一個補償。那么很多人就面臨著一個和自己關系十分重要的事情,那就是我究竟是選擇---提供的回遷房好,還是應該選選擇動遷房呢?這兩個房子又有什么區別呢?
動遷房就是---給你準備的房子,可能位置會發生很大的改變。而回遷房就是一些買下這片地的房產商在原地重新蓋的新樓房。并且在產權方面,---給的房子一般只會給---戶居住的權利,但是不需要---出讓金。而選擇回遷房則能拿到該有的房產產權。
在交易的時候,如果你選擇的是---賠償的動遷房,如果想要轉手,首先要把一系列相關的費用和手續都要補齊,而且居住的時長一定是滿五年才能進行轉手的。并且---的波動對于動遷房的交易都是很麻煩的,后期也很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產權---。與動遷房不一樣的,回遷房在后期轉手的時候就很方便,這些規矩對于回遷房的---也很少,買賣也會快捷自由。
這兩種房子在房產所屬的地區來講可能也會因為選擇動遷房而發生改變。對于很多---的人來說,---之后的動遷房的所屬城區很可能會發生變動。這對于很多人都是不太愿意的,尤其對哪些本來住的城區比較繁華的人,萬一要被遷移到一些發展一般的城區對于這部分人是很吃虧。如果是這樣的動遷房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不太愿意選擇的。不過回遷房就還是會在---戶原本居住的城區建造,因此---之后自己的所在城區也不會發生變化。
以上這兩種房子的差別大概就是這些,對于---的人來說,如果面臨著兩類房子的選擇的時候,盡量還是選擇回遷房-一些,大家在選擇的時候也可以參考一下。
一、合同效力:無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事業建設經---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注:該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物權法》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從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是不符---律規定的,但是,上述法律又沒有-。《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登記-權屬---的;……”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時“未---登記-權屬---的”房屋,但是《房地產法》的適用對象是“城市房地產”【《房地產法》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但是,法律實務上認為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無效的。
房地---利益分開計算、獨立分割的原因還在于,我國農村的宅基地房屋很多來源于翻建。翻建的宅基地很多要追溯到上個世紀四、五十年代,而那個年代的宅基地立基---多已經---,墊江養殖場,立基人的繼承人后來重建、翻建、擴建房屋,兄弟姐妹較多的家庭關系復雜、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身份情況、房屋建造的出資情況、房屋建造人的戶籍情況等都在不斷發生變化。如果不就房屋補償利益和宅基地補償利益作分別考慮,養殖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割很容易產生失衡;如果僅因當初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籍發生變化而不考慮其對房屋建造的出資因素就剝奪其對房屋補償利益的分割權利,亦屬---。
四安置對象享受相應---利益原則
實踐中,---養殖場賠償,---人對動---補償安置人員的核定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是動遷單位與被---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補償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名單。二是房屋動---安置協議中并無相關條款,但動---單位在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
因“安置”的本源意思,是出于對被---人“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即便安置對象對被---房屋無任何財產對建造房屋有出資或身份系房屋的立基人上的貢獻,與被---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也無任何關聯,養殖場----,只要---人在---協議---其列為安置對象例如既非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對建房亦無貢獻的媳或婿,---后未遷出抑或也不在該宅基地房屋內,---補償安置協議仍將其作為補償安置對象,從保障安置對象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角度考慮,在分割被---安置人員內部之間利益時,應對---協議中該類安置對象的利益予以充分保護。至于安置對象可分---利益的多寡,法官可綜合考慮共---住年限、結婚時間長短、對---利益貢獻大小等多種因素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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