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私人土地出租,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實施;---辦理土地的征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清查處理用地和用地;
規劃建設用準
第4.0.1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 在計算建設用準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東莞土地出租,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準。
第4.0.3條 規劃建設用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哪有土地出租,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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