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簡介
商標異議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商標局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法律制度。
2.商標異議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一、關于異議人主體資格問題
原《商標法》7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新法第30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雖然任何人都享有異議權,但任何人在其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必須證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異議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身份真實、---、有效。如自然人出示、法人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與原件內容相一致的復印件,或者提交經頒證機構證實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對于自然人---他人名義、假名、化名提出異議的,法人以因吊銷等事由而無效的工農業執照、公章提出異議的,應當不予受理;對于已經受理的,因其欠缺主體資格予以駁回,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種駁回制度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結案理由之一,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
關子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
條例第22條規定,“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其中包括“明確的請求”,實為多余。因為,異議的請求無非是不同意被異議商標在其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冊,即使異議書未能明確為全部或者部分,商標局也應當受理異議申請并---裁定。實踐中,商標異議書缺少異議請求的現象-罕見,經常發生的是只有異議請求而無明確的異議理由,商標,導致商標局難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新法仍未能解決此問題。而且,新法第33條規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的是異議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沒有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異議裁定將無法進行。因此,對于欠缺明確異議理由的申請,可以不予受理。認為,立法應當明確規定,“異議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異議商標;(二)有具體的異議理由和事實;(三)在異議期內提出;(四)屬于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的范圍。”并據此構建異議申請受理制度,商標注冊,可作如下規定:“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經-,商標網,認為符合異議申請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異議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商標評審處理的,告知異議人向商標評審提出評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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