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系統自檢功能
(1)系統保持主電源持續供電48h后,應每隔(30±2)天自動轉入電池電源輸出、控制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發出啟動聲、光信號,顯示并記錄系統自檢類型和開始時間;系統自檢持續規定的時間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自動轉入主電源輸出、控制其配接燈具的光源復位,顯示并記錄自檢類型和結束時間
(2)在完成2次月自檢后30±2天,應自動轉人蓄電池電源輸出、控制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應意點亮,發出啟動聲、光信號,顯示并記錄系統自檢類型和開始時間;系統目檢持續規定的時間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自動轉入主電源輸出、控制其配接燈具的光源復位,顯示并記錄自檢類和結束時間。
(3)季自檢完成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月自檢應重新計時,月自檢次數應自動清零。
系統自檢功(僅適用學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能自行完成系統自檢功能,且燈具的統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
(1)燈具保持主電源持供電48h后,應每隔(30±2)天自動控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并轉人自帶蓄電池供電,持續300-600s后自動恢復主電源供電,并控制燈具的光源復位。
(2)在完成2次月自檢后30±2天應自動控制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并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系統自檢持續生產者規定的時間(不應小30min)后,自動恢復主電源供電,集電集控,并控制燈具的光源復位。
(3)季自檢完成后,防火塑料+拉絲鋁面,燈具的月自檢應重新計時,集電集控拉絲鋁面板燈,月自檢次數應自動清零
故障報警功能(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燈具)
非集中控制型燈具在發生下述故障時應在100s內點亮故障指示燈啟動故障報警音響器件發出聲報警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每1min至少提示1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1-3s:
(1)燈具任意一路光源故障時;
(2)自帶電源型燈具的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時
(3)自帶電源型燈具在浮允狀態下,所使用的多節氫鋅、鋰離子蓄電地或蓄電池組的zui高電壓、zui低電壓與平均電壓的偏差大于1%時
(4)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不能完成系統自檢功能時
4)持續應急時間(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
由于燈具在實際工程應用場所的不確定型,在新修訂的gb1794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按照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中規定的建、構筑物中所需的zui長持續應急時間作為燈只持續應急時間的zui低限值,即自帶電源型燈具的持續應急時間不應小于生產者標稱的zui小持續應急時間,且不應小于1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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