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技術要求
七、 通則主要包括制劑通則、其他通則、通用檢測方法。制劑通則系為按照劑型分類,針對劑型特點所規定的基本技術要求。通用檢測方法系為各品種進行相同項目檢驗時所應采用的統一規定的設備、程序、方法及限度等。
指導原則系為規范藥典執行,指導---標準制定和修訂,提高---控制水平所規定的非強制性、性技術要求。
生物制品通則是對生物制品生產和控制的基本要求,總論是對某一類生物制品生產和控制的相關技術要求。
品種正文
八、 品種正文系根據自身的理化與生物學特性,按照批準的來源、、制法和貯藏、運輸等條件所制定的、用以檢測---是否達到用藥要求并衡量其是否穩定均一的技術規定。
九、 品種正文項下根據品種和劑型不同,可分別列有:(1)品名;(2) 來源;(3) ;(4) 制法;(5) 性狀;(6) 鑒別;(7) 檢查;(8) 浸出物;(9) 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10) 含量測定;(11) ---;(12) 性味與歸經;(13) 功能與;(14) 用法與用量;(15) 注意;(16) 規格;(17) 貯藏;(18) 制劑;(19) 附注等。
水分 不得過12.0%通則0832第二法。
總灰分 不得過5.0%通則2302。
重金屬及有害元素 照鉛、鎘、、、銅測定法通則 232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或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測 定,鉛不得過5mg/kg;鎘不得過lmg/kg;不得過2mg/kg;不得過0.2mg/kg;銅不得過20mg/kg。
其他有機氯類殘留量 照氣相色譜法通則0521 測定。
測定法 分別吸取供試品溶液和與之相應濃度的混合對照品溶液各1μl,注入氣相色譜儀,分別連續進樣3次,取 3次平均值,按外標法計算,即得。
本品中含不得過0. lmg/kg;六不得過0.1mg/kg;、環氧之和不得過0. 05mg/kg;順式、反式、氧化之和不得過0.1mg/kg。
度
四十、 本版藥典規定取樣量的準確度和試驗度。
(1) 試驗中供試品與試藥等“稱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數碼表示,其度可根據數值的有效數位來確定,如稱取“0.1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0.06~0. 14g;稱取“2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1.5~2.5g;稱取“2.0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1. 95~2.05g;稱取“2.00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1.995~2.005g。
“稱定”系指稱取重量應準確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稱定”系指稱取重量應準確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量取”系指量取體積的準確度應符合中對該體積移液管的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體積的有效數位選用量具。取用量為“約”若干時,系指取用量不得超過規定量的±10%。
(2) 恒重,除另有規定外,中藥材鎘檢測,系指供試品連續兩次干燥或熾灼后稱重的差異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干燥1小時后進行;熾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分鐘后進行。
(3) 試驗中規定“按干燥品或無水物,或無溶劑計算”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取未經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劑的供試品進行試驗,并將計算中的取用量按[檢查]項下測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劑扣除。
(4) 試驗中的“空白試驗”,系指在不加供試品或以等量溶劑替代供試液的情況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結果;[含量測定]中的“并將滴定的結果用空白試驗校正”,系指按供試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與空白試驗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進行計算。
(5) 試驗時的溫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溫下進行;溫度高低對試驗結果有---影響者,除另有規定外,應以25℃±2℃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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