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申請資料:機構應根據-、標準及實施的需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申請資料清單,應至少包括申請書或合同、委托人和生產者的注冊證明、《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描述》(附件1)、《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按附件2編寫)等。委托人應按實施細則中申請資料清單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有關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告知委托人。
基本模式:型式試驗+獲證后-。摩托車乘員頭盔生產企業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按照生產一致性檢查方式進行;獲證后-方式為獲證后的-檢查、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市場抽樣檢測或檢查三種方式之一或各種組合。
4單元劃分:原則上,同一生產者(制造商)、同一生產企業(場所)生產的在頭盔種類(a類盔和b類盔)、殼體材質、緩沖層材質三方面沒有-差異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應劃分一個單元;單元劃分原則由認定機構結合產品風險、企業狀況等因素在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8.5-的使用:-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管理規定》的要求。9.標志: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強制性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9.1準許使用的標志式樣:獲得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應使用安全類(s)標志。9.2使用要求:可采用認-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或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標志。應將標志加施在產品本體的適當位置上。采用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標志時,摩托車頭盔檢測,標志應能-保存,在不破壞頭盔和產品的情況下清晰可見。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印刷/模壓標志可在產品形成的各階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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