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的流程一般如下:
1.被異議人依照前述所需材料進行準備;
2.被異議人自己提交或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須在1個月內作出;
3.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后,受理該商標異議答辯事宜,時間一般為1-3個月;
4.商標局對商標異議材料進行---裁定,并下發決定書,時間一般為12個月內。
另外,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申請復審。
商標撤三的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真實、---、規范、公開、有效地進行商業---的使用 ,從而發揮商標的實際效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基于注冊商標區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防止注冊商標閑置,公共資源。
商標撤三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注冊商標,并且是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這是提起撤三申請的前提條件。換言之,如果一個商標是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或者一個注冊商標的注冊日期未滿三年,則不能提起撤三申請撤銷該商標的注冊。
商標撤三后多久可以重新注冊
對他人提出撤三,你們自身應當半年內提交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因為《商標法》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一般如果我們的商標收到撤銷通知,想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話,可以在一年內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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