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標撤三,就有相應的撤三答辯,這是針對商標局發出的撤三通知所進行的答辯。答辯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被提撤三的商標在經營活動中有實際的使用,不應該被撤銷。
撤三:商標撤三答辯商標被他人以注冊滿三年未使用為由提出撤三申請的,應積極組織材料進行撤三答辯。一定要注意時間期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
商標撤三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規定,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效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將---撤銷該商標在相關類別上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在收到下發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后,商標權利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復審,進行補救,即“撤銷復審申請”,在復審程序中再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若商標注冊人未在規定期限提交使用證據,撤銷復審是一個可以補救的措施,若錯過了提交撤銷復審的期限,那商標注冊人將終失去對注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撤三后多久可以重新注冊
對他人提出撤三,你們自身應當半年內提交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因為《商標法》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一般如果我們的商標收到撤銷通知,想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話,可以在一年內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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