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的保持:本規則覆蓋產品-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的有效性依賴機構的獲證后-獲得保持。-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委托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提出委托。-有效期內尤后一次獲證后-結果合格的,機構應直接換發新-。
8.2-的內容: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所含內容的,南京頭盔測試,應當與-的內容相一致。對于-的變更應注明變更的版本號信息以明確顯示該產品的變更次數。
2.2工廠按照實施規則制定產品-的試驗或相關檢查的內容、方法、頻次、偏差范圍、結果分析、記錄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規定。以及按照標準識別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和關鍵制造過程、裝配過程、檢驗過程并確定其控制要求。對于不在工廠現場進行的-的試驗或相關檢查以及控制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和關鍵制造過程、裝配過程、檢驗過程,頭盔測試,應在計劃中-列出,并說明控制的實際部門和所在地點。標準中對生產一致性控制有規定的項目,頭盔測試機構,工廠的控制規定不得低于標準的要求。
8.5-的使用:-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管理規定》的要求。9.標志: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強制性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9.1準許使用的標志式樣:獲得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應使用安全類(s)標志。9.2使用要求:可采用認-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或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標志。應將標志加施在產品本體的適當位置上。采用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標志時,標志應能-保存,在不破壞頭盔和產品的情況下清晰可見。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印刷/模壓標志可在產品形成的各階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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