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裝備:
(1)根據工藝要求配備的主要機加工工藝裝備(2)起吊設備(3)裝配平臺(4)標準節(jié)工裝(5)吊籠
工裝。
檢驗儀器:
升船機須具備: (1)布 氏硬度計和洛氏硬度計(2)-二級(及以上)角尺(3)各種樣板(含焊縫樣
板)、塞規(guī)、環(huán)規(guī)(包括1:10錐度塞規(guī)) (4)x 射線探傷儀和超聲波探傷儀(5)材料試驗機(6)
沖擊試驗裝置(7)測厚儀(8)粗糙度儀(9)靜態(tài)電阻應變儀(10)經緯儀(1 1)水準儀(12)水平儀(13)
材料化學檢驗儀器(14)金相組織檢測儀(15)分析天平(16)溫濕度計(17)測速度器(18)振動測量
儀(19)聲級計(20)---的電工儀表。
第十五條 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檢驗,塔式起重機制造---,---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等要求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驗收后30日內,橋式起重機制造---,將安裝、改造、維修的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四章 起重機械使用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長不超過2年,起重機制造---廠家,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四川起重機制造---,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第二十三條 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