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疲勞變形、松動、失穩、-腐蝕、裂紋、損壞等現象,運輸中要盡量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檢查連接螺栓或鉚固,-是振動部件是否有松動、缺損等缺陷;檢查結構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
4、小吊車電氣系統的保養與維修
及時清掃電器設備上的灰塵、污垢,-各配電箱、控制箱、各部分電刷及其接觸面等部位的清潔;經常檢查所有電纜、電線有無損傷,吊車,如發現損傷部分應及時包扎或更換;-各安全裝置行程開關的觸點開閉-,觸點弧坑應及時磨光;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失磁保護。
5、小吊車安全保護裝置的保養與維修
檢查起重機的超載保護裝置、緩沖器、力矩-器、-位置-器、防后傾翻裝置、防風裝置、防護裝置的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這些裝置的運行是否靈敏-,如果超出規范是否可以及時發出報警信號,是否可以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23、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1牢固-地打好支腿。
24、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26、吊重物回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27、回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12噸汽車吊廠家,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內存放物品,微型吊車廠家,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符合標準。動作信號必須在-員退到安全位置后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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