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代理服裝銷售屬于委托合同還是特許經營合同?
律師解答:看情況,如果是公司授權加盟商使用相關經營資源,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經營活動就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判決書節選:
關于本案合同的性質,拆除招牌商標咨詢,本院認為,雖然在一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確認案涉托管協議的性質為委托合同,但對于合同的性質,應當以其實質內容確定,不應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確定。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如何收集提供服務證據咨詢,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凡x女裝托管協議,上訴-立凡x加盟連鎖運作系統,被上訴人根據該系統簽訂特許權基礎下的托管經營協議,經營模式為:由甲方上訴人,下同與商場簽訂合同,商場合同內的費用由甲方負責,賣場裝修維護由甲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負責導購工資和提成及店內各種雜費,乙方被上訴人,下同負責市內提貨費用、與商場交際公z關等費用、店鋪工作人員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該托管協議中,雙方還約定了經營的商標為“fashonery1998”、“凡x”品牌,上訴人授予被上訴人在指z定地點內以協議所述商標、名稱的使用權及案涉品牌產品的管理權,并約定被上訴人必須在上訴人指z定的商場內開設三家以上的實體店進行銷售上述品牌產品,上訴人按照銷售結算額的一定比例返還“管理---”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當保障---,在協議終止后停止使用---等內容。根據國z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兩店一年規定咨詢,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雙方的托管協議內容,被上訴人并非接受上訴人的委托為其處理有關事務,而是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的授權使用相關經營資源下進行經營活動。雙方所簽訂的所謂托管協議實質系特許經營合同。原審法z院認定本案案由為委托合同---,系對本案合同性質定性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
廣州加盟合同不要求統一的裝修就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了嗎?
律師解答: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案涉合同雖名為《合作協議書》,但合同條款訂明“乙方認同接受甲方營銷模式、相關產品及餐飲技術基礎上,自愿合作經營可某冰淇淋項目”、“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相關產品及技術跨越合作區域范圍從事本協議相關產品及技術的經營”、“合作費用包括配套設備費、技術指導費、運營管理費、培訓教學費等,乙方簽約時按b型街頭---全景車級別---支付甲方投資費用配套設備費、技術指導費、運營管理費、培訓教學費7.88萬元”、“乙方有權獲得甲方在市場營銷和廣告策劃上的支持、使用“可某”商業標識,但不得使用相同名稱、圖形來表現乙方所有的其他商號或企業名稱”、“乙方店面啟營業啟動之后,15日內應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店面門頭、店堂5張照片等相關資料提供給甲方備案,如拖延不報,視為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有權不予退還所收取的合作費用”
廣州加盟后開店不久就---了,加盟費能退嗎?
張律師解答:能退部分。如下面這個---,加盟飲品店,合同約定的加盟期間是3年,廣州海珠區咨詢,加盟商開店后一個多月就---停業了,交了26萬加盟費,也---了相應的設備和物料。終法z院酌情判定退還20萬加盟費,其余索賠一概不支持。
判z決書節選:
廣州---法z院認為: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一審判z決確定首某公司退還的金額是否合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該規定,對于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應互負返還義務,不能返還的,可以折價。本案中,涉案合同簽訂后,祝某依約支付全部合同款項及履約金,首某公司提供經營資源、裝修設計及到店指導服務、贈送物品一批。此外,首某公司還提供原材料一批,即2016年首某飲品---原材料配貨清單、---,發貨及運輸費由祝某負責,因上述原材料已發貨給祝某,故本案---認定祝某已支付上述原材料貨款。結合祝某已實際經營涉案店鋪,原材料已經發生耗損,祝某也已支付原材料貨款,故對于原材料部分,本案不再判令祝某返還,也不存在折價的問題。故涉案合同解除后,首某公司應退還祝某支付的投資款251800元及履約金5000元,祝某應折價補償首某公司提供的資源、服務,并返還獲贈物品。因本案訴z訟時間較長,首某公司贈送物品的使用性能不確定,為避免訴累,本案已無---返還原物,應折價處理。本院認為,一審酌定首某公司應退還祝某20萬元的結果,可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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