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加盟合同被撤銷后,物料費能退嗎?
律師解答:合同被撤銷或解除,物料費或未銷售出去的貨物都能退費。
判z決書節選: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廣州黃埔區咨詢,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柏某公司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具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其對合同撤銷負有完全過錯責任,理應返還唐某的項目合作費和物料款,沒開店能退款嗎咨詢,并賠償相關合理損失。同時,唐某亦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柏某公司的財產。訴z訟中,雙方確認唐某退回的物料總價款為33035元,法z院對此予以確認。
廣州加盟開店后虧損還能以冷靜期條款解除合同嗎?
2015年10月,張某與某餐飲公司簽訂了《水餃合作書》,某公司許可張某在某市在統一經營的模式下從事經營和服務,某公司提供相關的項目培訓、機器設備,張某支付技術轉讓費等相關費用。張某支付了相應款項,開店了還能退款嗎咨詢,隨后某餐飲公司向張某提供了相關的機器設備。同年11月,張某的店開始實際經營。2016年,張某由于沒經驗,店鋪虧損,其向法z院---,請求法z院依據冷靜期條款解除其與某公司的合作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還相關費用共計10萬元。
法z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已經開始實際經營,不能再主張冷靜期,因此駁回張某的請求。
律師---:冷靜期內單方解除權是《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被特許人的一項-權利,因此即便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內約定冷靜期條款,被特許人也---享有此權利,此時冷靜期的期限應以被特許人是否實際掌握了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張某已經掌握某公司提供的機器設備、技術等資源并開始實際經營合作店鋪,明顯已經超過合理期限,不能再主張冷靜期單方解除合同。為避免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被特許人應當合理利用冷靜期保護,合同簽訂后應當繼續謹慎考察特許人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發現問題在冷靜期內及時主張解除合同,不能盲目接受、使用特許人提供的經營資源,以避免不---的損失。
2、冷靜期內單方解除權是一種-權利,即使合同未做約定被特許人仍然享有此項權利,因此特許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與被特許人明確約定冷靜期的期限,以避免對方單方解除權期限不確定造成不---的麻煩。
3、在合同未明確約定冷靜期期限的情況下,特許人更應當及時按約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相應經營資源,積極協助被特許人開展經營項目,否則可能導致冷靜期一直存續,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廣州加盟時簽了好幾份合同,還能按一個---打嗎?
張律師解答:可以,不管簽多少方合同,本質上都是特許經營合同一個法律關系。所交的款項哪怕有設備款、商標使用費、加盟費、指導費等多個名義,本質上也都是屬于加盟費。法z院判z決的時候,都是按一個合同關系一起判z決的。
判z決書節選:
一審法z院認為,關于《服務協議書》與《項目標識使用協議》的性質。從劉某與品某公司簽訂的涉案協議內容看,品某公司授權劉某在約定范圍開設“某茶”專賣店并銷售“某茶”系列產品,對劉某的經營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購、設備使用等情況有指導的權利并進行培訓,劉某有權使用“某茶”商業標識,負有協助維護品某公司相關---且不能超出許可產品范圍即地域范圍使用標識的義務,劉某需向品某公司付款后才獲得品某公司的指導培訓并免費取得“某茶”標識的使用許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為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上述合同條款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故《服務協議書》與《項目標識使用協議》雖為兩份獨立的合同,但屬于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性質上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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