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簽訂代理經銷合同后雙方對產品價格有歧義怎么辦?
律師解答:如代理經銷未約定清楚產品的價格,裝修費租金賠償咨詢,導致與公司對產品的價格產生歧義,視為合同制作方有重大過錯,該合同可撤銷,返還貨物,退還貨款。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簽訂合同的各方應當遵循誠實---原則。被告競某公司收取原告2萬元定金及8萬元貨款后,向原告發貨50臺愛某牌自動車衣。被告競某公司主張原告按其出具的發貨清單上的價格確定50臺愛某牌自動車衣的價格。原告認為應按照各級銷售商后續進貨價格表來確定50臺愛某牌自動車衣的價格。原告與被告競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中沒有對---購貨的價格進行約定。之后雙方未能對---貨物的價格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由此發生---。被告競某公司作為合同的制作方在合同中未將貨物的價格及規格等重要問題寫入合同,致使雙方對于被告競某公司向原告---供貨的價格上產生了重大誤解,該誤解通過雙方的事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有權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合同撤銷后,被告競某公司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競某公司應將收取的100000元返還原告。原告應將已收取的50臺自動衣車返還被告競某公司。被告周某作為被告競某公司的唯z一股z東,其個人賬戶收取了原告80000元的貨款,該行為構成股z東與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情況。故原告主張被告周某對被告競某公司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z訟請求,---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廣州加盟開店后虧了能要求特許人賠償損失嗎?
律師解答:除非能證明是因為特許人違約才導致虧損,否則一般不支持。
書節選:
原告另要求被告退還履約金及投資款共計108800元,并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10萬元。對此本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應當以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存在過錯,應當對涉案《合作合同》的解除承擔責任為前提。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服務、供貨義務,根據雙方當庭一致確認的《市場部店面選址申請書》、四份材料清單、《2015澳美烘焙-店贈送物品清單》《澳美西餅技術培訓結業單》《開業指導服務簽到卡》《帶店指導服務卡》等證據均有原告的簽字確認,-證明被告已為原告提供店面選址指導、發貨和贈送物資、派員帶店培訓指導等服務。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簽訂《合作合同》,2015年9月9日即提起本案,在這較短的時間內,被告能為原告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原告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不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因而被告已履行了相關的義務,并無違約行為,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廣州加盟開店后虧損還能以冷靜期條款解除合同嗎?
2015年10月,張某與某餐飲公司簽訂了《水餃合作書》,某公司許可張某在某市在統一經營的模式下從事經營和服務,某公司提供相關的項目培訓、機器設備,張某支付技術轉讓費等相關費用。張某支付了相應款項,隨后某餐飲公司向張某提供了相關的機器設備。同年11月,張某的店開始實際經營。2016年,張某由于沒經驗,店鋪虧損,其向法z院---,請求法z院依據冷靜期條款解除其與某公司的合作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還相關費用共計10萬元。
法z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已經開始實際經營,不能再主張冷靜期,廣州海珠區咨詢,因此駁回張某的請求。
律師---:冷靜期內單方解除權是《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被特許人的一項-權利,因此即便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內約定冷靜期條款,被特許人也---享有此權利,此時冷靜期的期限應以被特許人是否實際掌握了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張某已經掌握某公司提供的機器設備、技術等資源并開始實際經營合作店鋪,加盟---判例咨詢,明顯已經超過合理期限,不能再主張冷靜期單方解除合同。為避免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被特許人應當合理利用冷靜期保護,合同簽訂后應當繼續謹慎考察特許人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發現問題在冷靜期內及時主張解除合同,不能盲目接受、使用特許人提供的經營資源,以避免不-的損失。
2、冷靜期內單方解除權是一種-權利,即使合同未做約定被特許人仍然享有此項權利,因此特許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與被特許人明確約定冷靜期的期限,以避免對方單方解除權期限不確定造成不-的麻煩。
3、在合同未明確約定冷靜期期限的情況下,特許人更應當及時按約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相應經營資源,積極協助被特許人開展經營項目,否則可能導致冷靜期一直存續,被特許人隨時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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