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底是干嗎的?律師自古以來解決的就是“訟”和“不訟”的問題,然后解決如何地“訟”和如何地“不訟”。我們把律師業務的分為和非業務兩大類正是出于此道。
律師是“打---”,第二是“不打---”,也就是通過的方法和非的方法解決問題。
是對既成的事實進行法律的處理,用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則來判斷是非曲直,定罪論責;非則是按特定利益需要設定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產生,避免產生法律---和法律風險。
概括成一句話,律師是通過創造性地認定和設定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來履行自己的職責。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依靠法律的工具和規則來進行處理,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設定則需要律師游刃于所有的社會規則之中,創造和設定特殊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據的收集技巧:。
一,固定易失證據。
1,對于-一方與對象來往的,代號菊律師,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2,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律師。
二,收集文字證據。
1,-一方在行為突然---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一方有宿,流虻,-,---等行為,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一方事件,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或證明人就-或---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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