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1.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餐廳、無樓層服務員的等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除建筑面積小于5平方米的衛生間、廁所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3.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動用房、辦公室、可燃物品庫房和旅館的客房均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燒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i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工地消防檢測,不準進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陸家鎮消防檢測,冷卻層、隔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住宅消防檢測,在未采取切實---的安全措施之前,地鐵消防檢測,不準焊、割;(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明火相抵觸的工種在工作時,不準焊、割;2.2.2.3木工防火安全要求1、施工現場的木工場所要嚴禁動用明火,工人---要到休息室。
1.3檢查設備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標準。1.4安排合理的施工順序、避免工種交叉作業干擾,影響施工。2.立、干管安裝:2.1消火栓系統干管安裝應根據設計要求使用管材,按設計說明的管道連接方式要求進行管道連接。2.2管道穿墻處不得有接口;管道穿過伸縮縫處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波紋管等技術措施。2.3管道管架間的設置距離1非管道井內金屬立管的管架設置與建筑物樓層高度有關,樓層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層必須設置1個管架,樓層高度大于5m每層設置管架不得少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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